一些办案人员固定证据的意识不强,加之缺乏必要侦查手段和技术设施,使得办理的案件存在较多的漏洞,一旦翻供就无力应对,最后只好降格处理。
另一方面,掌握司法真正权力的既得利益法官群体,则别有用心的以片面的司法独立作为司法专权的挡箭牌。由于司法独立意味着保证法官的自主性及其自由裁量权,如果法院理性不足,缺乏合格的法官与公正的程序,司法的公正受到普遍的质疑,司法的独立性的增强可能造成法官擅权,专横腐败的灾难性后果。
二者都反感司法制约和监督。在甘肃金塔县魏某离婚案中,没有人干涉办案法官的司法独立,真正缺少的恰恰是监督,我们要问:在这样一起案件中,党的监督、检察监督、人大监督、媒体监督都到哪里去了,依法自觉全面地接受社会监督,是审判权正确行使的重要保障,也是人民法院为人民司法,对人民负责的重要内容。我们可以想象的是,无论哪个民族,都产生不出一个这样的高贵而高尚的群体,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走向腐败是适应任何时代的任何人的。(张志铭:当代中国的司法独立问题。最应当监督的不是法官,而是党政机关。
致使深感绝望的一名女性当事人服毒、自焚身亡。魏某得知判决结果气愤不平,认为崔某收了自己的钱,吃了自己的饭,但对自己和王某的共同财产分割却很不公平,而且只给自己判了一些欠条,于理于法都不合适,当即在崔某的办公室内哭泣吵闹,并拒绝接受该判决。这实际上是她当年的保险投资被剥夺了。
而草率结婚又势必导致婚姻更容易破裂,就像一个可以由单方随意撤出的合伙一样,没有哪个合伙者会在这种投入回报不确定且无法律保障的经营中全力投入。不仅如此,以这种生物联系为基础来分配人类养育后代的责任,也是大致公平、便利和有效率的。至少在一定程度上,会使她们在离婚补偿中处于一种相对有利的地位。就离婚的夫妻双方而言,也有问题。
当然,这并不是说禁止离婚更好。但是,这种泛爱众的性冲动和感情,在一夫一妻制下的婚姻自由中都受到了限制和规制。
有几个年轻美貌的姑娘插足了四五十岁的下岗工人的家庭并且一定非他不嫁?纯洁的爱情也无法排除生物性的因素。就趋势来看,这种变化使得个人选择的成分增加了,并成为主导的因素。儿子是自己的好,这句俗语就概括了作为生物的人类的一个普遍的特征。在当下的城里人,特别是受过一些教育的人看来,结婚应当是男女双方之间个人的感情上的事,爱情引发了个体的结合,也就引出了作为制度的婚姻。
这个时代确实有了很大的变化。因此,从一个人的社会生活来看,这样的被离异的妻子往往可能永久性地失去老来伴。婚姻也还是经由生育而进行的一种长期投资。而功能之一,特别是在工业化之前的社会或社区中,就是费孝通先生在《生育制度》中曾给予详细分析讨论的生育功能,特别是育的功能。
生育冲动是一种自然本能,但是人类要完成这一由自然基因注定的历史使命时,却不能仅仅凭着性本能。即使是婚姻自由这条现代婚姻的最根本原则,也不例外。
而如果离婚过于自由,且是一方想离就离,那么有谁还会对婚姻当回事呢?结婚草率就是必然的。婚姻制度变化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婚姻自由包括离婚自由在一些国家成为了婚姻制度的核心原则。
如果我们没有一颗平常人的心,没有一种起码的倾听的愿望,而总是从基于我们的位置而接受的永远正确的原则出发,也许我们关于婚姻和离婚原则的讨论就变成了关于我们个人的理想婚姻的讨论,而不是关于中国绝大多数人可能采纳的婚姻制度的讨论了。如果从经济学分析,可以判断,这种状况下,想离的一方可以从离婚以及此后的生活中获益,而不想离的一方可能在离婚或此后的生活中受损。两者相加,婚姻自由就意味着在规范层面至少不允许多妻、多夫、通奸和重婚,哪怕这些行为对于有关当事人来说是两情相悦的。例如,如果一个社会还没有完全工业化并且还不是那么富裕,离婚自由就可能与婚姻制度的养育功能和夫妻的共同投资相互保险功能发生冲突。从历史上看,在中世纪欧洲基督教社会曾长期禁止离婚,甚至是妇女不能生育时也不例外。此外,在现代社会就总体而言,养育问题对于个人来说已经不像在传统社会那么重要了,社会已经承担起许多先前由父母承担的养育责任,也已经更多承担起老年人赡养的责任
养育孩子,在传统的农耕社会,对于父母来说从来都是一种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另一要点也许是,要公正界定和分割离婚双方在婚姻中的投入和累积起来的实在的和预期的利益,并且要能够实际有效地保障这种利益,而不是简单地禁止离婚或对第三者予以惩罚。
这实际上是她当年的保险投资被剥夺了。即使是婚姻自由这条现代婚姻的最根本原则,也不例外。
近代以来,婚姻制度发生的一些变化,并不是观念改变或启蒙的产物,而是一个历史的过程。这等于从一开始就在夫妻的密切关系中砸进了一个楔子。
而且由于女性的工作机会增多,生育孩子的机会成本上升也使得她们在生育上更为理性了。当然,社会生活并不服从逻辑,相反,逻辑倒是常常要服从社会生活。至少目前有相当一部分离婚案件,特别是所谓的第三者插足的案件中,往往是要求离婚的一方(多是中年男子)有了钱,有了成就,有了一定的社会地位。但是,有困难并不能成为否认它们是共同财产的理由。
事实上,在美国,法律经济学的发展已经使得请求离婚的妇女可以论辩说:丈夫的职业学位是一种(人的)资产,妻子对这一资产有所贡献,并应当承认她在这一资产中有一份利益。我只是说,在农耕社会或狩猎社会中,在冷兵器战事频繁的年代中,女性由于她们的生理特点,在生存竞争中是不利的。
它一直关涉利益及其分配,在现代社会,可能尤其如此。因此,妇女有可能在经济上、事业上处于一种相对不利的地位,她们对于男子的经济上依赖可能被迫增加。
但是,这种泛爱众的性冲动和感情,在一夫一妻制下的婚姻自由中都受到了限制和规制。生育冲动是一种自然本能,但是人类要完成这一由自然基因注定的历史使命时,却不能仅仅凭着性本能。
同样是西方发达国家,其中有离婚非常自由的(例如美国的某些州),也有完全禁止离婚的(例如意大利),也有手续极其麻烦的(例如比利时,离婚耗时十年以上)。禁止离婚同样会有巨大的副作用。同时基因得到更多遗传的父母,也必须承担起更多的养育责任,他们在生物学上的更大收益要求他们履行更多的养育责任。这怎么说也是不公道的。
如果我们没有一颗平常人的心,没有一种起码的倾听的愿望,而总是从基于我们的位置而接受的永远正确的原则出发,也许我们关于婚姻和离婚原则的讨论就变成了关于我们个人的理想婚姻的讨论,而不是关于中国绝大多数人可能采纳的婚姻制度的讨论了。如今,无论在西方还是东方,同居都比以前更常见,没有婚姻并没有限制同居男女之间情感和性的交往和获得。
因此,我们的婚姻家庭法,离婚制度对这些可能发生的因素必须有所准备。有几个年轻美貌的姑娘插足了四五十岁的下岗工人的家庭并且一定非他不嫁?纯洁的爱情也无法排除生物性的因素。
一九九八年十月五日初稿,十月二十八日二稿于北大蔚秀园 进入 朱苏力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婚姻 。而如果离婚过于自由,且是一方想离就离,那么有谁还会对婚姻当回事呢?结婚草率就是必然的。